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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燕彬与杨田、兰州溪元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燕彬,杨田,兰州溪元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吕燕彬,女,住山丹县。被执行人:杨田,男,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兰州溪元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闵家桥242号1单元201室。吕燕彬与杨田、兰州溪元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杨田、兰州溪元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需给付申请人案款107553.64元。判决生效后,杨田、兰州溪元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20000元,剩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杨田、兰州溪元汽车接送服务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