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执52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利君与白海林、安殿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君,白海林,安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2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杨利君,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白海林,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安殿梅,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殿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殿梅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