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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贻和与朱训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贻和,朱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901号申请执行人:王贻和,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朱训宝,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贻和与被执行人朱训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训宝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13447.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款项106000.00元,案件受理费784.00元,执行费14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713.00);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13447.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