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近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近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近才,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近才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彬、陈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近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10时35分,沈丘县白集镇徐集行政村张阁村村民张近才用钳子将村内监控摄像头、灯、架子卸下拿回家中占为己有,经价格鉴定海康威视摄像机,新视LED补光灯、铁架子价值为252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近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对其惩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张近才将沈丘县白集镇李楼行政村张阁村安装在村内的海康威视摄像机、新视LED补光灯、铁架子盗走。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海康威视摄像机、新视LED补光灯、铁架子价值共计2520元。案发后,被盗的海康威视摄像机、新视LED补光灯、铁架子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近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李某、张某2等人证言,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近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近才认罪态度较好,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近才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