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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元昌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元昌,王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018号原告:章元昌,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王建平,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元昌与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元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元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