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定彪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彪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定彪,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农民,家住江西省永修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6日被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定彪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穆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定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定彪为造林,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砍伐自家位于永修县三溪桥镇黄岭村彭某的“赵家洼”山场上的林木。2017年6月9日,经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赵家洼”山场上被滥伐的林木为阔叶树,共803株,总蓄积22.85立方米,折算材积13.7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定彪于2017年7月6日主动到永修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永修县森林公安局上缴了违法所得4000元。被砍伐的“赵家洼”山场被告人王定彪已补栽了杉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定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方某、李某的证言���林某、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意见、罚没收入票据、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辩认笔录和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定彪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定彪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已上缴违法所得并已补种了林木,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定彪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罗大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梦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