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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1335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太和县,被告:王某,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案件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出口骂人,打人,骗人。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夫妻长期打骂,被告经常外出无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某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徐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是夫妻间的感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应好好珍惜,正确对待,相互理解,相互关爱,改正不足,妥善相处,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庭,原告徐某未举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王某已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予。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和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业顺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