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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某,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在其住处三明市三元区某路XX号X幢XXX室内通过网络学习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的流程,同时准备了相关微信号、QQ号、电话卡、淫秽视频等工具。2016年3月份始,被告人陈某利用事先准备的微信号建立专门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微信群,并利用事先准备的QQ号码以广告形式散播该微信号及微信群信息,相关人员看见后以微信红包方式向群主即被告人陈某交纳首期会员费人民币20元,后由被告人陈某将入会人员拉入该微信群,在群内提供淫秽视频供会员观看,群内成员支付会员费以外的微信红包给被告人陈某作为奖励,会员从次月起需每月缴纳会员费人民币10元取得会员资格以便继续观看淫秽视频。为方便管理,被告人陈某在建群满一月后,将续费的会员重新拉入新建微信群内,在会员交纳会费后便继续向群内成员提供淫秽视频供会员观看。截至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858元。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抓获归案,从其手机内查获其建立的传播淫秽视频微信群名为“国际范5禁言群”,内有会员103名,并从其手机微信内提取视频13段。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审查鉴定,上述提取的视频均认定为淫秽物品。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858元。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微信电子文档、提取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6]837号检验报告、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的元公鉴字[2016]第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及人身危险性;2.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全部退出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复制、贩卖、传播,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被告人陈某利用微信群接收会员103人,向微信群(群会员103人)播放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858元,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等的辩护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本案系网络犯罪,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共享性,该犯罪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被告人陈某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五)、(六)、(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二、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85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传输设备一个、电话卡六张、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银行U盾一个、灰色NOKIA电话一部、白色iphone手机一部、黑色Lenovo联想笔记本一台、名为刘迈居民身份证一张,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包华斌审 判 员  郑成珺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盖 歆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