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316吴军安与王波、张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安,王波,张衍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316号原告:吴军安,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波,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衍忠,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吴军安与被告王波、张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吴军安于2017年8月4日撤回对被告王波、张衍忠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军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安撤回对被告王波、张衍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军安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孟笑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