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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316吴军安与王波、张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安,王波,张衍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316号原告:吴军安,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波,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衍忠,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吴军安与被告王波、张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吴军安于2017年8月4日撤回对被告王波、张衍忠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军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安撤回对被告王波、张衍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军安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孟笑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