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以清与苏维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以清,苏维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728号原告:吕以清,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维华,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吕以清与被告苏维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吕以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以清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以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以清负担。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贵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