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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闫金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和,金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闫金和,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金海平。闫金和申请执行金海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闫金和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414号文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8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审 判 员  王 帅助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秦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