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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7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闵建、赵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96号,闵建,赵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709-1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96号。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闵建,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赵杏,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闵建、赵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闵建、赵杏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99132.7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以(2017)川0322执7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闵建所有并登记在闵建名下的船名为“美丽港”的趸船(船舶登记号3919***043,初次登记号码:391***600,抵押权登记号码:DY39***0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闵建所有并登记在闵建名下的船名为“美丽港”的趸船(船舶登记号3919***043,初次登记号码:391***00,抵押权登记号码:DY39***01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永华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贺茂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