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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通琼与潘存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琼,潘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杨通琼,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八弓镇。法定代理人:吴必智,系申请人之夫。委托代理人:李明亮,三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存凤,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长吉镇。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通琼与被执行人潘存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穗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潘存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后,余款分期履行。申请人杨通琼的法定代理人吴必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