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白太原与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太原,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白太原,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男邢村068号,身份证号:610430197010111018。被执行人巩峰,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登记住所地:彬县隘巷7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610427198002150013。本院在执行白太原与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40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巩峰支付白太原劳务费3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晁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