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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白太原与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太原,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白太原,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男邢村068号,身份证号:610430197010111018。被执行人巩峰,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登记住所地:彬县隘巷7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610427198002150013。本院在执行白太原与巩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40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巩峰支付白太原劳务费3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晁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