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左向前、胡凤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向前,胡凤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392号之一申请人:左向前,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胡凤华,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左向前与被告胡凤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439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胡凤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佛奥湾X号楼XXX的房产。原告左向前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凤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佛奥湾X号楼XXX(房地产权证号:03××35)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