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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巧英与郭小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巧英,郭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周巧英,女,汉族,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郭小川,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本院在执行周巧英与郭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小川名下有猎豹车(车辆类型:K31)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车(车辆类型:K33)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小川所有的猎豹车一辆(车辆类型:K31),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车辆类型:K33),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晨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