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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淑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淑红,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易淑红,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君,女,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易淑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7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予以冻结,因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支持在被执行人工作期间扣划公积金,无法在审限内结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