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柏根与被保全人唐日华、吴新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94号申请保全人:张柏根,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跨龙南胜里。被保全人:唐日华,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官成镇八宝村竹围屯。被保全人:吴新忠,男,住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大进一路。申请保全人张柏根与被保全人唐日华、吴新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张柏根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唐日华、吴新忠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保全人吴新忠名下暂被扣在新会区交警大队会城中队的粤S×××××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保全人张柏根以张某北在中国民生银行江门分行的62×××70账户里的相应存款(张某北已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张柏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张柏根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温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