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李秋平、武生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李秋平,武生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108号原告:李爱国,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荟、刘彬彬,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平,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被告:武生辰,成年,住址郑州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090789,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负责人:程杨,总经理。原告李爱国与被告李秋平、武生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爱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聪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