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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大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刘大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324号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填,系原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被告:刘大宇,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波,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大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大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娜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