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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百弘秀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百弘秀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被执行人青岛百弘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西路。法定代表人:纪秀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百弘秀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行审148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6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8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被执行人支付16050元;第二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第三、2017年8月11日前申请执行人将案款交到法院账号;第四、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执行。现因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行审14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