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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项南波、徐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南波,徐秋云,徐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26号申请执行人项南波,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秋云,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秋龙,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南波与被执行人徐秋云、徐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秋龙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