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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1085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伍某,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李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6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爱好习惯差异和工作原因致感情生活长期无法交流,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伍某没有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2月经别人介绍相识,××××年3月6日双方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原告以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伍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龙小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