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亚萍与王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萍,王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088号原告王亚萍,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章红华,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520115198。被告王英,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萍与被告王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英的实际居住地在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998号三区13栋18号,本案涉案门面地址也在九江市××大道××号。故本案应由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英的实际居住地在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998号三区13栋18号,本案涉案门面地址位于九江市××大道××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熊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多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