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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先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先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35号罪犯朱先峰(别名“朱四”),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东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先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先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和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先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和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先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997年4月24日,该犯因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7月被释放。2017年5月18日,罪犯朱先峰缴纳没收个人财产款4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朱先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先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34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