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刚与王海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刚,王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何刚,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海飞,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何刚与王海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海飞应给付何刚工资款15,3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刘 利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