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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金连、李学海与向廷福、曾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连,李学海,向廷福,曾思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连,女,生于1968年9月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龙溪镇芝州村窑上组2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海,男,生于1967年2月12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龙溪镇芝州村窑上组22号。被执行人:向廷福,男,生于1981年10月1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龙溪镇芝州村大岩组6号。被执行人:曾思容,女,生于1977年8月1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构皮滩太平村长岭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金连、李学海申请执行向廷福、曾思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向廷福、曾思容偿还申请人张金连、李学海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并承��受理费17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向廷福将自己位于龙溪镇马院坝的自建房一幢以280000元抵偿给申请人张金连、李学海;申请人张金连、李学海退向廷福差价。现申请执行人张金连、李学海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18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景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