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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寰池州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朱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恒寰池州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朱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457号原告: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向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4238142B(1-1)。法定代表人:都旭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恒寰池州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以东。法定代表人:古宏俊,总经理。被告:朱世杰,男,汉族,1952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寰池州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朱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计3265元,由原告桐城市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项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