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停忠与湖北凯歌门业有限公司、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停忠,湖北凯歌门业有限公司,刘凯,郑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967号原告:徐停忠,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凯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杨家众村军山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LDLG7J。法定代表人:刘凯。被告:刘凯,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郑从平,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弼,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停忠与被告湖北凯歌门业有限公司、刘凯、郑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停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被告郑从平已向原告徐停忠支付货款23,350元,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告徐停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停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停忠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雅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