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曹闽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22号罪犯曹闽,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175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曹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闽在服刑考核期间,曾于2017年3月29日因其他有违反基本规范行为被扣30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77.5分,兑现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罪犯曹闽20**年9月至2017年4月月均消费达人民币396元,截止2017年4月28日账上余额为人民币972元,该犯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曹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