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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孔德香与王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香,王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720号原告:孔德香,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兖州区。被告:王强,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原告孔德香与被告王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德香撤回对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