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孔德香与王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香,王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720号原告:孔德香,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兖州区。被告:王强,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原告孔德香与被告王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德香撤回对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