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钱晓宇与刘斌继承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晓宇,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晓宇,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满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继承人:钱群,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钱晓宇与刘斌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钱群于2015年3月5日因病去世,被执行人刘斌与被继承人钱群是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群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智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