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余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涛,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宁国市,曾住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学士苑小区6幢2单元402室,现住宁国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7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余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区宁阳西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宁阳西路上海花苑A区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吴某受伤。后被告人余涛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余涛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余涛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余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涛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余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区宁阳西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宁阳西路上海花苑A区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吴某受伤。后被告人余涛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余涛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余涛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余涛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停车报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停在路边,后经由他人带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余涛意图找他人顶替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2016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因被告人余涛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实施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因被告人余涛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实施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再查明: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害人吴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皖P×××××号小型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8045.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杨某、俞某、袁某1、袁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人口基本信息、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7)皖188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涛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另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行政机关已就被告人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该罚款可予折抵罚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款折抵罚金2200元,剩余罚金38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