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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振军与王国贵、赵德臣、孙景国、李彦秋、商福彬、孙艳群、许庆华、孙秀山、李志富、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军,王国贵,赵德臣,孙景国,李彦秋,商福彬,孙艳群,许庆华,孙秀山,李志福,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董振军,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王国贵,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1********,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赵德臣,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1********,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孙景国,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李彦秋,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5********,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商福彬,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4********,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孙艳群,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4********,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许庆华,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4********,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孙秀山,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1********,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李志福,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0********,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被执行人:李亚军,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9********,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科洛镇科后村。本院在执行董振军申请执行王国贵、赵德臣、孙景国、李彦秋、商福彬、孙艳群、许庆华、孙秀山、李志富、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