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卢敏、刘宝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敏,刘宝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372号申请人卢敏,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刘宝森,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卢敏诉被申请人刘宝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宝森驾驶的鲁G×××××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阚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