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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806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雒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