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806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雒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