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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维浩与付风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浩,付风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63号原告:张维浩,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被告:付风传,男,成年,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原告张维浩与被告付风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张维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维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维浩负担。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阚铁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