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秀英,张红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888号申请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城恒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章,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秀英,女,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申请人:张红哲,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秀英、谭英平、李长进、张忠旺、张红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秀英、张红哲银行存款70,000元整。申请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曲阳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的位于正阳大街西处的房产一处(证号为房权证恒州镇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秀英、张红哲的70,000元银行存款,期限为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案件申请费720元,由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璐 琦审判员 彭少锋人民陪审员刘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