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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乐贤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乐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47号罪犯林乐贤,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桓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乐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8836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林乐贤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4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乐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4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4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林乐贤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883600元,2016年5月17日山东省桓台县法院罚没收入1399300.10元,2017年3月6日广东省惠来县民政局开具罪犯林乐贤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林乐贤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883600元,山东省桓台县法院罚没收入1399300.1元,广东省惠来县民政局开具罪犯林乐贤家庭困难证明。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乐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