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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勾华于山羊养殖与王小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勾华于山羊养殖场,王小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447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勾华于山羊养殖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双河村2组,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20801507537。投资人勾华于,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小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林,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勾华于山羊养殖场与被告王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勾华于山羊养殖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勾华于山羊养殖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勾华于山羊养殖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勾华于山羊养殖场撤诉。案件受理费89.6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勾华于山羊养殖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