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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闻炳根招摇撞骗、诈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炳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炳根,绰号“根炳”、“炳伢”,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万载县。因盗窃于2003年1月7日被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日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因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被该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因招摇撞骗于2017年3月5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炳根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炳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招摇撞骗事实1、2016年8月底,被告人闻炳根身穿买来的警服,在万载县康乐街道原江西工具厂宿舍附近麻将馆打麻将,周围群众误以为闻炳根是警察。闻炳根与被害人杨某甲谈恋爱并一起生活,期间,闻炳根谎称自己在宜春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并对杨某甲说刑警队有便宜的电动车,骗取杨某甲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00元。2、2016年8月27日,被害人张某甲因被电信诈骗到万载县公安局报警,2016年8月30日,张某甲跟闻炳根说了此事,闻炳根谎称自己在宜春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以有更便宜的电动车为由骗取张某甲500元。后闻炳根假装汇报张某甲被诈骗一案相关情况,谎称需要外出办案经费,于2016年9月4日晚、2016年9月5日上午、2016年9月8日早上,闻炳根先后骗取张某甲3000元。二、诈骗事实1、2016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闻炳根联系被害人宋某甲用,二人在万载县人民医院附近北门饮食店吃饭时,闻炳根谎称借宋某甲用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宋某甲用将自己的苹果6plus手机借给闻炳根。闻炳根将手机骗来后,当日将该手机卖至新余火车站附近一个手机店。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4579元。2、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闻炳根对被害人辛某甲谎称自己是跟万载至东莞班线的司机,想在春节春运期间跑从万载至东莞班车线路,被害人辛某甲联系丁某甲、丁某乙、李某丁、宋某丙等人与闻炳根商议,由辛某甲等人出资,闻炳根联系办理手续、租车等。2016年12月31日,辛某甲、丁某甲等人5人来到万载县世家宾馆,凑了17000元交给闻炳根。闻炳根收到钱后谎称立即会取办理手续并去租车,后闻炳根将手机关机,骗取辛某甲等人17000元。三、盗窃事实1、2016年4月2日至4月6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宜春市高铁站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银白色吉奥牌面包车盗走。随后开至万载县高城乡,卖给同村的“宝妹”,卖得2200元。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面包车价值21000元。2、2016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闻炳根乘坐K68次列车,在11号车厢乘务室内,盗窃两部平板电脑。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部平板电脑价值2113元。3、2016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曾某的黑色本田牌女士摩托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568元。4、2016年7月10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的红色大龙牌男士摩托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15元。5、2016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金足湾水吧会所一楼休息区,趁该会所员工开会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甲、曹某的vivo牌手机、辛某丁的oppo牌手机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500元、2498元和1298元。6、2016年7月19日至7月21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宜春市高铁站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的银白色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盗走。随后开至万载县高城乡,因无人敢买,闻炳根遂将该面包车三个轮胎拆下,卖至万载县名优特附近修理厂,卖得几百元。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面包车价值24200元。7、2016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461元。8、2016年9月,被告人闻炳根在冒充公安身份与被害人杨某甲一起生活后,居住在万载县康乐街道江工厂居民楼。2016年9月8日早上,闻炳根逃离杨某甲家时,将杨某甲包中1000元偷走。9、2016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高城乡卫生院内,将被害人沈某甲的红色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闻炳根将该三轮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峰(另案处理)。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70元。10、2016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金都宾馆后面的停车场,看到停放在内的警用皮卡车,遂上前将门锁撬开后进入驾驶室,使用撬锁方式将车打着后开走。将该车开至万载县高城乡高城中学附近田里,随后被告人闻炳根弃车逃离现场。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警车损毁价值人民币2304元。11、2016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闻炳根来到宜春市枢纽交警中队前,将该中队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警用摩托车盗走,并骑回万载县高城乡家中。当日上午闻炳根骑该警用摩托车被高城群众发现后报警。上午9时许,万载县高城派出所民警出警,闻炳根将该摩托车骑至高城乡丰顶山后将该车烧毁。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0080元。12、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闻炳根在万载县城盗窃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东(另案处理)。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700元。13、2016年10月11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将被害人胥某停放在此的紫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600元价格卖给周某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800元。14、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闻炳根在万载县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东。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98元。15、2016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口,将被害人卢某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145元。16、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雨露家园小区西区26栋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谢某的白色祥龙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东。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493元。17、2016年11月1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凤铝铝材店前,将被害人周某甲的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锁,后以300元的价格卖至张某东。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523元。18、2016年11月1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凤铝铝材店前,将被害人辛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300元的价格卖至张某东。据被害人辛某乙陈述,该电动车价值300余元。19、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林业局宿舍前,将被害人陈某的蓝色三轮摩托车盗走,骑至宜春市汽车北站以1500元卖给廖桂华。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8738元。20、2016年12月22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旁,将被害人易某儿子的蓝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048元。21、2016年12月26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中学新校门下面东方红幼儿园旁,将被害人周某乙儿子的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565元。22、2017年1月7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棚,将被害人王某甲的白色江峰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610元。23、2017年1月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后停车棚,将被害人张某丙的红色可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第二天骑至上高县田心村江南水库旁“流氓”家中,以800元价格卖掉。该电动车价值5800元。24、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附近,将被害人阳某甲儿子的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骑至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圆岭村易某华诊所前,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易某华。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953元。25、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万载中学新校门口年年红超市旁,将被害人涂某儿子的红色祥龙牌电动车盗走后,骑至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圆岭村易某华诊所前,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易某华。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394元。26、2017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棚,将被害人王某乙的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10元。27、2017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万某路变压器旁,将被害人龙某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466元。28、2017年2月19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中学新校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周某丙儿子的绿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并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骑至宜春市汽车北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斌(另案处理)。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666元。29、2017年2月22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在万载县城盗窃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并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骑至宜春市汽车北站附近,以600元价格卖给邹某斌。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523元。30、2017年2月24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康乐街道金三角新锦江超市门口旁,将被害人彭某的白色江峰牌电动车盗走,并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骑至宜春市卖得800元。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862元。31、2017年2月27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门口处,将被害人欧某甲女儿的粉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340元。32、2017年3月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周某丁的白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骑至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圆岭香香理发店前,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香。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105元。33、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人行道处,将被害人李某丙的女儿李某心奕的紫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宜春的出租车司机。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56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闻炳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采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炳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闻炳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招摇撞骗1、2016年8月底,被告人闻炳根身穿买来的警服,在万载县康乐街道原江西工具厂宿舍附近麻将馆打麻将,周围群众误以为闻炳根是警察。闻炳根与被害人杨某甲谈恋爱并一起生活,期间,闻炳根谎称自己在宜春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并对杨某甲说刑警队有便宜的电动车,骗取杨某甲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00元。2、2016年8月27日,被害人张某甲因被电信诈骗到万载县公安局报警,2016年8月30日,张某甲跟闻炳根说了此事,闻炳根谎称自己在宜春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以有更便宜的电动车为由骗取张某甲500元。后闻炳根假装汇报张某甲被诈骗一案相关情况,谎称需要外出办案经费,于2016年9月4日晚、2016年9月5日上午、2016年9月8日早上,闻炳根先后骗取张某甲3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闻炳根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杨某甲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二、诈骗1、2016年4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闻炳根联系被害人宋某甲用,二人在万载县人民医院附近北门饮食店吃饭时,闻炳根谎称借宋某甲用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宋某甲用将自己的苹果6plus手机借给闻炳根。闻炳根将手机骗来后,当日将该手机卖至新余火车站附近一个手机店。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4579元。2、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闻炳根对被害人辛某甲谎称自己是跟万载至东莞班线的司机,想在春节春运期间跑从万载至东莞班车线路,被害人辛某甲联系丁某甲、丁某乙、李某丁、宋某丙等人与闻炳根商议,由辛某甲等人出资,闻炳根联系办理手续、租车等。2016年12月31日,辛某甲、丁某甲等人5人来到万载县世家宾馆,凑了17000元交给闻炳根。闻炳根收到钱后谎称立即会取办理手续并去租车,后闻炳根将手机关机,骗取辛某甲等人17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闻炳根的供述、被害人辛某甲、李某丁的陈述、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三、盗窃1、2016年4月2日至4月6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宜春市高铁站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银白色吉奥牌面包车盗走。随后开至万载县高城乡,卖给同村的“宝妹”,卖得2200元。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面包车价值21000元。2、2016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闻炳根乘坐K68次列车,在11号车厢乘务室内,盗窃两部平板电脑。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部平板电脑价值2113元。3、2016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曾某的黑色本田牌女士摩托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568元。4、2016年7月10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的红色大龙牌男士摩托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15元。5、2016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金足湾水吧会所一楼休息区,趁该会所员工开会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甲、曹某的vivo牌、辛某丁的oppo牌共三部手机盗走。被盗手机未作价格鉴定。6、2016年7月19日至7月21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宜春市高铁站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的银白色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盗走。随后开至万载县高城乡,因无人敢买,闻炳根遂将该面包车三个轮胎拆下,卖至万载县名优特附近修理厂,卖得几百元。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面包车价值24200元。7、2016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461元。8、2016年9月,被告人闻炳根在冒充公安身份与被害人杨某甲一起生活后,居住在万载县康乐街道江工厂居民楼。2016年9月8日早上,闻炳根逃离杨某甲家时,将杨某甲包中1000元偷走。9、2016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高城乡卫生院内,将被害人沈某甲的红色鸿利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闻炳根将该三轮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峰(另案处理)。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70元。10、2016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金都宾馆后面的停车场,看到停放在内的警用皮卡车,遂上前将门锁撬开后进入驾驶室,使用撬锁方式将车打着后开走。将该车开至万载县高城乡高城中学附近田里,随后被告人闻炳根弃车逃离现场。因该车相关手续不全,无法进行整车鉴定。11、2016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闻炳根来到宜春市枢纽交警中队前,将该中队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警用摩托车盗走,并骑回万载县高城乡家中。当日上午闻炳根骑该警用摩托车被高城群众发现后报警。上午9时许,万载县高城派出所民警出警,闻炳根将该摩托车骑至高城乡丰顶山后将该车烧毁。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0080元。12、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闻炳根在万载县城盗窃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东(另案处理)。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700元。13、2016年10月11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将被害人胥某停放在此的紫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600元价格卖给周某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800元。14、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闻炳根在万载县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东。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98元。15、2016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口,将被害人卢某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145元。16、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雨露家园小区西区26栋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谢某的白色祥龙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东。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493元。17、2016年11月1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凤铝铝材店前,将被害人周某甲的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锁,后以300元的价格卖至张某东。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523元。18、2016年11月1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凤铝铝材店前,将被害人辛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300元的价格卖至张某东。该车未作价格鉴定。19、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林业局宿舍前,将被害人陈某的蓝色三轮摩托车盗走,骑至宜春市汽车北站以1500元卖给廖桂华。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8738元。20、2016年12月22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旁,将被害人易某儿子的蓝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048元。21、2016年12月26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中学新校门下面东方红幼儿园旁,将被害人周某乙儿子的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565元。22、2017年1月7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棚,将被害人王某甲的白色江峰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610元。23、2017年1月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后停车棚,将被害人张某丙的红色可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在邹某峰处更换电动车锁,第二天骑至上高县田心村江南水库旁“流氓”家中,以800元价格卖掉。该电动车价值5800元。24、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附近,将被害人阳某甲儿子的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骑至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圆岭村易某华诊所前,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易某华。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953元。25、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万载中学新校门口年年红超市旁,将被害人涂某儿子的红色祥龙牌电动车盗走后,骑至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圆岭村易某华诊所前,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易某华。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394元。26、2017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停车棚,将被害人王某乙的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710元。27、2017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万某路变压器旁,将被害人龙某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466元。28、2017年2月19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中学新校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周某丙儿子的绿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并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骑至宜春市汽车北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斌(另案处理)。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666元。29、2017年2月22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在万载县城盗窃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并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骑至宜春市汽车北站附近,以600元价格卖给邹某斌。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523元。30、2017年2月24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康乐街道金三角新锦江超市门口旁,将被害人彭某的白色江峰牌电动车盗走,并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骑至宜春市卖得800元。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862元。31、2017年2月27日早上,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人民医院门口处,将被害人欧某甲女儿的粉色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340元。32、2017年3月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周某丁的白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骑至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圆岭香香理发店前,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香。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105元。33、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闻炳根来到万载县阳某乙中学对面人行道处,将被害人李某丙的女儿李某心奕的紫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随即在邹某锋处更换电动车锁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宜春的出租车司机。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565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闻炳根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毛某、曾某、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监控视频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人闻炳根于2016年5月11日在实施第二起盗窃后当日即被民警抓获,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因犯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同年9月14日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年3月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万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还有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辩认笔录、讯问视频光盘及监控视频、常住人口信息表等,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闻炳根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3900元,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采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2次,金额215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33次,金额合计1310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闻炳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其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闻炳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被告人闻炳根在实施第二起盗窃后被民警抓获,当日即2016年5月11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因犯严重疾病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同年9月14日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而本案诈骗罪中被害人宋某甲用于2016年5月12日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被告人闻炳根实施了诈骗。被告人闻炳根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归案后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闻炳根被抓获后交待的其余盗窃事实并非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不能以自首论,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闻炳根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炳根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冬生人民陪审员  辛卫辉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卢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