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政与孙立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政,孙立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910号原告:赵政,男,1994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孙立坡,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赵政与被告孙立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政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赵政负担。审判员 丁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汤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