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241号黄尚才与朱海浩、湖南海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尚才,湖南海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黄尚才,男,1951年6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湖南海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朱海浩,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海浩,男,1980年2月24日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尚才与被执行人湖南海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海浩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海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海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尚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等286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海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海浩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荣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