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军连与金锡根、王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连,金锡根,王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785号原告:张军连,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嵊州市。现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马良,嵊州市黄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锡根,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王小江,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住嵊州市。原告张军连诉被告金锡根、王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军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依法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张军连负担。审 判 长  王祖明人民陪审员  周大优人民陪审员  尹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