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军连与金锡根、王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连,金锡根,王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785号原告:张军连,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嵊州市。现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马良,嵊州市黄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锡根,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王小江,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住嵊州市。原告张军连诉被告金锡根、王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军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依法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张军连负担。审 判 长 王祖明人民陪审员 周大优人民陪审员 尹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