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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洋��被执行人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杨洋,男,1992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峰,男,1990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峰所有的苏A×××××北京现代牌轿车。周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洋申请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周峰所欠的债务,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峰所有的苏A×××××北京现代牌轿车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周峰所欠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