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铭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铭发,张贵贤,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0004G。法定代表人:张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铭发,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张贵贤,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原审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联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1954725684。法定代表人:何日建。原审被告: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利大道瀚和高要产业基地***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96840703Q。法定代表人:刘展威。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铭发、原审被告张贵贤、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4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陈铭发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贵贤、肇庆市高要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恒和永盛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广东省××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其管辖依据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该院对本案确有专属管辖权,故其裁定驳回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