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民初1139号原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夏乃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峰,男,该公司经理。被告: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忠财,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副镇长。原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房地产公司”)与被告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铺集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丽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铺集镇政府支付应返还税款16084439元;2.铺集镇政府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华丽房地产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主张的是华丽房地产公司、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建筑公司”)、青岛安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电器公司”)2011年-2015年缴纳的税款中铺集镇政府应返还的数额。事实和理由:华丽房地产公司与铺集镇政府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和2009年8月20日签订两份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华丽房地产公司、华丽建筑公司、安通电器公司迁移到铺集镇政府,税收按属地缴纳,铺集镇政府每月25日前向华丽房地产公司返还税收返回额的40%,华丽房地产公司已经按约定将税款进行属地缴纳,但铺集镇政府至今未将应返还华丽房地产公司的税收予以返还。铺集镇政府辩称,华丽房地产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铺集镇政府对华丽房地产公司提交的2008年7月29日、2009年8月20日协议书各一份真实性无异议,华丽房地产公司对铺集镇政府提交的对账明细一份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证意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8年7月29日,华丽房地产公司与铺集镇政府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为方便管理,华丽房地产公司自愿将华丽房地产公司、华丽建筑公司、安通电器公司迁移到铺集镇行政区内,并将税收按属地划分交纳,为鼓励华丽房地产公司将所属企业壮大,将镇应得税收的40%返还给华丽房地产公司作为奖励。2009年8月20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华丽房地产公司自愿将华丽房地产公司自愿将华丽房地产公司、华丽建筑公司、青岛青岛达利电气有限公司、安通电器公司迁移到铺集镇行政区内,并将税收按属地划分缴纳,为鼓励华丽房地产公司将企业壮大,铺集镇政府将镇应得的税收返还40%奖励给华丽房地产公司作为税收奖励,铺集镇政府在每月25日前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华丽房地产公司上月的税收奖励。第一次庭审后,双方对之间的账目进行了核对,关于铺集镇政府应返还税款金额,双方一致确认:按照镇应得税收的30%计算,2011年铺集镇政府应返还华丽房地产公司、华丽建筑公司、安通电器公司税收返还款3429605元;2012年华丽房地产公司、华丽建筑公司、安通电器公司共交税7969305元,铺集镇政府应返还税款1154059元;2013年华丽房地产公司、华丽建筑公司、安通电器公司共交税19332038元,铺集镇政府应返还税款2026900元;2014年华丽房地产公司交税12900653元,铺集镇政府应返还税款1709602元、华丽建筑公司交税989425元,铺集镇政府应返还税款192519元、安通电器公司交税824262元,铺集镇政府应返还税款29100元,另,2014年10月铺集镇政府收回的税收奖励80万元也应予以返还,上述共计9341785元。对于2015年的应返还税款,因为胶州市人民政府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待胶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本院认为,华丽房地产公司与铺集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现双方一致确认对2011-2014年华丽房地产公司及其所属华丽建筑公司、安通电器公司所交税款铺集镇政府共应返还9341785元,故本院支持华丽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应返还税款9341785元;对2015年的应返还税款,双方一致同意待胶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款9341785元;二、驳回原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07元,由原告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9595元,由被告胶州市铺集镇人民政府承担687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赵启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淑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