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河南大山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河南大山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与文化宫路向东300米林山寨办事处13楼。法定代表人邢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少龙,郑州市中原区环保局监察队副队长。被执行人河南大山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三十里铺村九龙寨。法定代表人李宝财。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大山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大山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执行罚款8万元。执行依据是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原环罚决字【2016】第011号中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原环罚决字【2016】第011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大山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权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