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宏达电子材料厂与余姚市宏佳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宏达电子材料厂,余姚市宏佳电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898号原告:余姚市宏达电子材料厂。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代表人:谢鑫达,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可斌,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余姚市宏佳电子厂。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海村1区**号。经营者:杜林锋,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余姚市宏达电子材料厂与被告余姚市宏佳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宏达电子材料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3元,减半收取1946.50元,由原告余姚市宏达电子材料厂负担。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