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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庞训青与庞功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37号原告:庞训青,男,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庞某,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系原告之女。被告:庞功允,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增芳,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训青与被告庞功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训青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训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尚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丁振振 来源:百度搜索“”